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实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发表时间:2020-04-28 15:5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推进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20〕27号),现将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休渔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部门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三)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伏休期间,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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